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
1月8日,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尚成建等18名被告人诈骗一案进行了二审宣判,依法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,即尚成建等18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,系恶势力犯罪集团,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尚成建有期徒刑7年7个月,并处罚金6万元;判处陈某、徐某山等17名被告人4年至1年3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,并处相应罚金。
检察机关指控,2017年4月至10月期间,被告人尚某某组织、指挥以被告人陈某、徐某某为首,以被告人张某、马某、姬某等13人分别为成员的犯罪集团,集团成员分工明确,长期盘踞在银川市新火车站以接站乘车为由,将过往旅客骗至诈骗窝点后,再由其他多名被告人冒充等车旅客与被害人以“扎金花”的方式进行赌博,以此骗取被害人钱财,骗取成功后,在屋外放哨的一名被告人就会进屋以坐车为由,将被害人送至相关地点后迅速离开。待将被害人送走后,所有参与该起犯罪的被告人会按照要求聚集,然后按照各自的分工和定好的规定将赃款进行分配,所分赃款全部被集团成员挥霍。截止案发时,该犯罪集团虚构事实、隐瞒真相,分工负责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,作案11起,多次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135000余元。
金凤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尚成建等18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,系恶势力犯罪集团,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尚成建有期徒刑7年7个月,并处罚金6万元,陈某、徐某山等17名被告人4年至1年3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,并处相应罚金。
该案系金凤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首例开庭的涉恶案件,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。一审宣判后,徐某山等5名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,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。
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原审被告人尚成建伙同上诉人徐某山、原审被告人陈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组织人员以“打扑克、扎金花”的方式,多次骗取他人财物。3人及上诉人王某生、冯某龙、王某龙、赵某良、原审被告人张某康、马某、姬某、冯某峰、仲某柱、姬某轩、刘某、冯某剑、刘某、杨某、王某意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。原审被告人尚成建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,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诈骗的违法犯罪活动,扰乱社会生活秩序,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,是恶势力犯罪集团。原审被告人尚成建组织、领导犯罪集团实施犯罪,系首要分子;上诉人徐某山及原审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、策划、指挥作用,系重要成员;其余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、辅助作用,系从犯。原判根据查明的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、并考虑各种情节,依法对各被告人所作的判决,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适用法律正确,量刑适当,审判程序合法,遂依法作出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。